李庄认罪背后的丛林法则

当李庄在二审中表示认罪后,一些主张李庄有罪并希望其得到惩罚的人,就像赢得了一场竞技体育比赛一样兴奋,并认为李庄是罪有应得。而一些主张李庄无罪或是主张司法机关违背法定程序的人,则对此深感沮丧,并认为李庄不够坚定。在本文中,我想基于自然或丛林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区别,对李庄的认罪行为进行粗浅的讨论。
人类若处于自然状态,则意味着不存在任何法律之类的规则,每一个个体都可以利用一切手段以求自保,或是增进自己的利益。支配自然状态的是强力,而不是规则。但在社会状态则存在法律或类法律的规则,强力的运用受到了规则的规范与约束,而这些规则的贯彻则依赖于公共权力。
行使权力也要遵守规则
一个社会的公共权力越是专注于贯彻既有的规则,而不是专注于实现权力掌管者的私利和野心,并且公共权力的行使本身也受到既有规则的约束,而不是任凭权力掌管者肆意妄为,这个社会就越是远离自然状态,反之亦然。个体在自然状态下发生的任何行为,都不太会激起人们在道德上的谴责。
即使在社会状态中,也可能出现局部的丛林状态。例如,在现代社会,如果一个人为了泄愤或谋财而杀人,必然会激起人们的愤慨与谴责。但如果这个人在被执行死刑之前,又设法杀害看守而逃跑,他的后一杀人行为所激起的道德愤慨肯定会小得多。因为,在被判处死刑之后,这个人就和整个社会处于一种自然状态。就其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,这个人与关在笼子里的老虎是差不多的。
对李庄认罪行为的评价,必须视不同的情况而定。如果李庄在重庆看守所的安全能够依法得到保障,并能得到人道的对待,同时重庆的司法机关都严格依法办案,那么不论李庄实际上犯罪与否,他都会因为在二审中认罪而受到人们的指责。
如果李庄确实犯有伪证罪,不但他作为律师知法犯法的行为应该受到责难,而且他在一审中毫不悔罪的强硬态度也一样难辞其咎。如果李庄并没有犯罪,作为一名执业律师,在公正的司法机关所主持的公正的司法程序中,他竟不努力用事实和法律捍卫自己的清白,而是通过软弱的乞求来躲避惩罚,人们当然有理由对他投以鄙夷的目光。实际上,人们还可能为他以前的当事人深感惋惜:他们竟然不幸找到了一名如此软弱的辩护律师!
但现实的情况却是,中国的看守所并不以确保嫌犯的安全而著称。这一点重庆也不例外,因为在很短的时间内,重庆已经连续发生了两起嫌犯在看守所意外死亡的事例。而且在这种事例发生之后,人们总是不敢期望会有公正独立的调查,也很难看到有谁为惨剧的发生负责。
至于重庆的司法机关在打黑过程中是否严守法律,我只能说,即使是根据打黑者自己的言论和支持打黑的新闻报道,人们都能看到司法机关已经广泛而系统地背离了法律的条文与精神。重庆某些政府部门,甚至公开要求涉黑案件的辩护律师“不要拘泥于案件细节”。但如果在刑事辩护中可以不顾细节,那么刑事辩护乃至审判中的事实调查过程几乎都没有存在的必要。
例如,在一起凶杀案件中,嫌犯是否在犯罪现场出现过,嫌犯衣物上的血迹是否源自死者,凶器上是否有嫌犯的指纹,这些问题哪一个不与罪成与否关系密切呢?这些事实的认定哪一个不涉及细节呢?实际上,哪怕是最庞大的犯罪行为,也都是通过一个又一个的细节被策划和实施的。
不能放弃程序正义
实际上,在不断披露出的事实面前,不少支持打黑的人已经放弃了法律或程序上的辩解,他们开始直言不讳地宣称,在打黑的“非常时期”,可以不顾法律规定和放弃程序正义,以实现实体正义。这种无需程序正义就能实现实体正义的主张,简直和无需饲养蜜蜂就能收获蜂蜜的主张一样可笑。
如果为了打黑可以无视法律的规定,直接将人判刑甚至处死,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为死去的聂树斌们鸣冤叫屈呢?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可以违背法律的正当程序,在办理凶杀案件时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呢?为了惩治犯罪而违背法律,这与其说是实现正义,不如说是发泄私愤。这种做法与心怀不满的人在大街上进行机枪扫射,最多只有程度上的差别。
如果看守所里存在一定的风险,而司法的公正又难以得到确保,那就意味着相对于李庄的公共权力,可能会偏离执行既有规则(即现有的法律)的宗旨,并有可能失去既有规则的约束。这样一来,李庄和相关的权力掌管者之间,就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自然状态。在强力支配一切的自然状态中,相对较弱者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而乞怜于较强者,这并没有什么特别值得指责之处。
当一只落入虎口的绵羊为了引发老虎的慈悲,战战兢兢地为老虎梳理皮毛,我们怎么能忍心责难它呢?如果它竟因此侥幸脱险,我们只会为它感到庆幸;如果它最终仍葬身虎腹,我们也只能为它感到惋惜和悲悯。

李庄认罪背后的丛林法则当李庄在二审中表示认罪后,一些主张李庄有罪并希望其得到惩罚的人,就像赢得了一场竞技体育比赛一样兴奋,并认为李庄是罪有应得。而一些主张李庄无罪或是主张司法机关违背法定程序的人,则对此深感沮丧,并认为李庄不够坚定。在本文中,我想基于自然或丛林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区别,对李庄的认罪行为进行粗浅的讨论。
人类若处于自然状态,则意味着不存在任何法律之类的规则,每一个个体都可以利用一切手段以求自保,或是增进自己的利益。支配自然状态的是强力,而不是规则。但在社会状态则存在法律或类法律的规则,强力的运用受到了规则的规范与约束,而这些规则的贯彻则依赖于公共权力。
行使权力也要遵守规则
一个社会的公共权力越是专注于贯彻既有的规则,而不是专注于实现权力掌管者的私利和野心,并且公共权力的行使本身也受到既有规则的约束,而不是任凭权力掌管者肆意妄为,这个社会就越是远离自然状态,反之亦然。个体在自然状态下发生的任何行为,都不太会激起人们在道德上的谴责。
即使在社会状态中,也可能出现局部的丛林状态。例如,在现代社会,如果一个人为了泄愤或谋财而杀人,必然会激起人们的愤慨与谴责。但如果这个人在被执行死刑之前,又设法杀害看守而逃跑,他的后一杀人行为所激起的道德愤慨肯定会小得多。因为,在被判处死刑之后,这个人就和整个社会处于一种自然状态。就其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,这个人与关在笼子里的老虎是差不多的。
对李庄认罪行为的评价,必须视不同的情况而定。如果李庄在重庆看守所的安全能够依法得到保障,并能得到人道的对待,同时重庆的司法机关都严格依法办案,那么不论李庄实际上犯罪与否,他都会因为在二审中认罪而受到人们的指责。
如果李庄确实犯有伪证罪,不但他作为律师知法犯法的行为应该受到责难,而且他在一审中毫不悔罪的强硬态度也一样难辞其咎。如果李庄并没有犯罪,作为一名执业律师,在公正的司法机关所主持的公正的司法程序中,他竟不努力用事实和法律捍卫自己的清白,而是通过软弱的乞求来躲避惩罚,人们当然有理由对他投以鄙夷的目光。实际上,人们还可能为他以前的当事人深感惋惜:他们竟然不幸找到了一名如此软弱的辩护律师!
但现实的情况却是,中国的看守所并不以确保嫌犯的安全而著称。这一点重庆也不例外,因为在很短的时间内,重庆已经连续发生了两起嫌犯在看守所意外死亡的事例。而且在这种事例发生之后,人们总是不敢期望会有公正独立的调查,也很难看到有谁为惨剧的发生负责。
至于重庆的司法机关在打黑过程中是否严守法律,我只能说,即使是根据打黑者自己的言论和支持打黑的新闻报道,人们都能看到司法机关已经广泛而系统地背离了法律的条文与精神。重庆某些政府部门,甚至公开要求涉黑案件的辩护律师“不要拘泥于案件细节”。但如果在刑事辩护中可以不顾细节,那么刑事辩护乃至审判中的事实调查过程几乎都没有存在的必要。例如,在一起凶杀案件中,嫌犯是否在犯罪现场出现过,嫌犯衣物上的血迹是否源自死者,凶器上是否有嫌犯的指纹,这些问题哪一个不与罪成与否关系密切呢?这些事实的认定哪一个不涉及细节呢?实际上,哪怕是最庞大的犯罪行为,也都是通过一个又一个的细节被策划和实施的。不能放弃程序正义
实际上,在不断披露出的事实面前,不少支持打黑的人已经放弃了法律或程序上的辩解,他们开始直言不讳地宣称,在打黑的“非常时期”,可以不顾法律规定和放弃程序正义,以实现实体正义。这种无需程序正义就能实现实体正义的主张,简直和无需饲养蜜蜂就能收获蜂蜜的主张一样可笑。
如果为了打黑可以无视法律的规定,直接将人判刑甚至处死,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为死去的聂树斌们鸣冤叫屈呢?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可以违背法律的正当程序,在办理凶杀案件时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呢?为了惩治犯罪而违背法律,这与其说是实现正义,不如说是发泄私愤。这种做法与心怀不满的人在大街上进行机枪扫射,最多只有程度上的差别。
如果看守所里存在一定的风险,而司法的公正又难以得到确保,那就意味着相对于李庄的公共权力,可能会偏离执行既有规则(即现有的法律)的宗旨,并有可能失去既有规则的约束。这样一来,李庄和相关的权力掌管者之间,就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自然状态。在强力支配一切的自然状态中,相对较弱者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而乞怜于较强者,这并没有什么特别值得指责之处。
当一只落入虎口的绵羊为了引发老虎的慈悲,战战兢兢地为老虎梳理皮毛,我们怎么能忍心责难它呢?如果它竟因此侥幸脱险,我们只会为它感到庆幸;如果它最终仍葬身虎腹,我们也只能为它感到惋惜和悲悯。

B 007 180x150
Free Web Hosting